甲方:
乙方:
20__年3月31日20时许,许建峰与侯振满等人在铁边城镇街道一食堂吃饭喝酒,酒后侯振满将许建峰殴打致伤。许建峰在吴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民事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由侯振满一次性赔偿许建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00)。
2、付款方式:许建峰住院期间,侯振满已付两万伍仟元,下欠十六万元于和解时当即一次付清。
3、鉴于甲乙双方是亲戚关系,许建峰对侯振满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以上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和解协议于20__年6月1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