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
办事地点 |
提交资料 |
咨询电话 |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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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审核 |
车管所一楼大厅6号窗口 |
《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及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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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核对 |
车管所一楼大厅10号窗口 |
交验相关资料 |
6297982 |
9.领取牌证 |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
交相关资料 |
6297985 |
三、办理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 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 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二)换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于受理当日予 以换发。
五、有关规定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 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 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 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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