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详细请点击蓝字 | ||||||||||||||||||||||||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登记证书作废,自受理之日起满30天后,重新核发《机动车 登记证书》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项以及补发前 办理的所有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之日止,停止办理 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四、有关规定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登记证书作废,自受理之日起满三十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 记证书》,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项以及补发前办理 的所有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之日止,停止办理该车的各 项登记业务。 (二)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