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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标准文本 篇3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一.国家知识产权

  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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