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项目:家庭保险计划设计及单证填制专业技能测试题
注:本次测试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填写好此项实验报告后,打印出8页至10页统一交
给老师。
实验类型:设计性实验
实验目的:通过本实训,要求同学们掌握人身保险的保障计划的设计原则、技巧等
实验地点:保险实训室
实验工具:电脑、纸笔等
实验学时:2学时
实验内容:
1、请紧密结合客户的家庭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一份合适的家庭保险计划,要求
客户风险及保险需求分析;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2、请按照你为方正良制定的投保方案为其填写投保单。
注:以上测试答题均在电子表格(见附件3-4)内完成。
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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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客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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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正良,男,32岁,身份证号码为4322057,自己经营着长沙蓝智文具用品店,经常要外出联系业务,专营代理某国内著名品牌的文具及办公用品,文具店位于长沙市西湖路149号,电话为。方正良身高1.73米,体重68公斤,不驾驶摩托或机动车,不从事高风险运动。有8年的吸烟史了,每天吸烟约15支,但不饮酒。他身体健康,无既往病史,年收入在8万至15万元之间,无社会保险保障,之前也没有投保商业人身保险。
方正良的妻子刘鹃,30岁,身份证号码为433506,在中国农业银行伍家岭储蓄
所工作,收入稳定,年收入约4万元,家住在长沙市湘春路136号内,家中电话
为。刘娟身高1.62米,体重53公斤,不驾驶摩托或机动车,也不从事高风险运
动,无吸烟饮酒嗜好,5岁时曾患哮喘病,经过积极治疗,于13岁左右基本治
愈,后未复发,现在身体健康。刘鹃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
4301352,除易患感冒外,孩子身体健康,正在上幼儿园中班。
附件2、保险产品资料(包含条款和费率)
产品一:国寿祥和定期保险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国寿祥和定期保险费率摘要
(每万元基本保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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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二: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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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
(每万元基本保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 男 性 | 女 性 | ||||||
趸缴 | 三年年交 | 五年年交 | 十年年交 | 趸缴 | 三年年交 | 五年年交 | 十年年交 | |
… | … | … | … | … | … | … | … | … |
3 | 17292 | 6239 | 3817 | 2 |
| 9 | 3761 | 1975 |
4 | 17334 | 6253 | 3825 | 2 |
| 5 | 3770 | 1979 |
5 | 17377 | 6267 | 3833 | 2 |
|
| 3780 | 1984 |
… | … | … | … | … | … | … | … | … |
29 | 179 |
|
|
|
| 9 | 3877 | 2037 |
3 |
|
| 939 | 2 |
| 2 | 3854 | 2025 |
31 | 17924 | 6466 | 3957 | 2 |
| 3 | 3874 | 2036 |
32 | 17998 | 6494 | 3974 | 2 |
| 4 下 | 载 | 清 |
33 | 17926 | 6468 | 3959 | 2 |
| 5 | 3869 | 2034 |
… | … | … | … | … | … | … 无 | 水 | … |
4
产品三: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
二、金额的60%给付婚嫁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四、
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 5
为三年交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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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四: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6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间,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
(每千元基本保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 男 性 | 女 性 | ||||
趸缴 | 十年年交 | 二十年年交 | 趸缴 | 十年年交 | 二十年年交 | |
… | … | … | … | … | … | … |
3 | 682 | 76 | 4 |
|
|
|
4 | 694 | 77 | 41 | 632 | 74 | 37 |
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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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 … | … | … | … | … | … |
29 | 1 |
|
| 7 | 130 | 66 |
30 | 12 |
|
|
| 134 | 68 |
31 | 1242 |
|
|
| 7 | 69 |
32 | 1269 | 142 | 77 | 1184 | 140 | 71 |
33 | 1297 | 146 | 79 | 1211 下 | 载高清 | 73 |
… | … | … | … | … | … | … |
7
产品五: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投保范围:
一、凡年龄在三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及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给付一般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因患恶性肿瘤以外的
日规定的限制。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初次患恶性肿瘤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及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 但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度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费用总支出的120%。期满后10日内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须符合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施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手术, 8
津贴,最高津贴等级为人民币5000元。
四、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施行手术时,在手术麻醉期间因麻醉意外造成死亡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手术麻醉意外津贴人民币20000元。
保险期间: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保险费:
一、保险费根据不同的保障程度分5 档(见附表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
津贴种类 | 1 档 | 2 档 | 3 档 | 4 档 | 5 档 |
每日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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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
每日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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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 按手术等级给付(见附表二,)最高津贴等级为5000 元 | ||||
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 20000 |
附表二: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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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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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险费收费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年龄 | 1 档 | 2 档 | 3 档 | 4 档 | 5 档 |
3 至4 周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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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5 |
5 至9 周岁 | 6 |
|
|
| 60 |
10 至19 周岁 | 35 | 60 | 80 | 105 | 150 |
20 至29 周岁 | 8 |
|
|
| 5 |
30 至39 周岁 | 16 |
|
|
| 80 |
40 至49 周岁 | 175 | 315 | 455 | 595 | 875 |
50 至59 周岁 | 280 | 505 | 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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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至65 周岁 | 425 | 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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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六: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
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
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
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又因同一原因身
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
10
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 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
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
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 | ||
班级: | 姓名: | 学号: |
11
实验项目:家庭保险计划设计及单证填制专业技能答题纸 (打印出以下部分)
附件3:答题表
请紧密结合客户的家庭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一份合适的家庭保险计划,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此表不够可以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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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方案特色及保险保障说明。 |
附件4:投保单
请按照你为方正良制定的投保方案为其填写投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员姓名: | China Life Insuranc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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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 | 姓 名 | 性 | 出生 | 是被保 | 受益 | 证件 | 证件号码 |
顺序 | 别 | 日期 | 险人的 | 份额 | 名称 |
二、要约内容(附加险险种名称请填写对应的主险险种名称之下)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交费方式 标准保险费
终身定期( 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超交
终身定期( 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年交
终身定期(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半年交
终身定期( 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季交
终身定期(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月交
终身定期(年/月至 岁)( 年/至 岁) 不定期
保险费合计人发币(大写) (¥ )
首期暂交费: 交费形式: 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现金支票其它 交费日: 年 月 日
续期交费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代收 若选择银行转账,请填写开户银行:户名:
现金 支票 其它 账号:
年金领取年龄: 周岁首期领取金额: 领取方式: 趸领 年领 月领其它
平准领取递增领取 递增率为 %其它
如投保分红保险,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其它
公司信息通知方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
三、告知事项(凡条款列明有“免费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请同时填写“投保人”项下告知事项。
1、身高体重
2、平均年收入(填写过去三年大约的平均年收入值)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诉讼仲裁仲裁委员会:
3、生活习惯 A、是否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
B、是否参参加加潜水、拳击、攀岩、飞行、赛车、漂流、等危险运动或有此类嗜好
C、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 已饮酒 年,种类 | ,每天数量 | ||
| ||||
E、是否计划两年内出国 | 于 年前因 | |||
4、身体残障 | A 是否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障碍、智力障碍 |
B、是否曾患有脊柱、胸廓畸形,四肢、手、足、指残缺
5、症状体型 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有下列症状,或因下列症状接受治疗
慢性咳嗽、咯血、胸闷、心慌、气短、浮肿、声斯哑、吞咽困难、呕血、黑便、腹痛、黄疸、贫血、肿块、血尿、蛋
白尿、皮肤淤斑、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渐进性消瘦、持续性头痛、晕厥、抽搐、昏迷、长期发热、高度近视
6、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
A、高血压、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内膜炎、冠心病、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心肌炎、脑血管意外
B、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病、脑部疾病、脊髓疾病、精神病
C、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尘肺、矽肺、肺原性心脏病
D、消化性溃疡、萎缩性胃炎、胰腺炎、肝硬化、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胆道感染或结石E、尿路结石或畸形、肾炎、肾病、肾功能不全、多囊肾、肾盂积水、前列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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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赘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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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糖尿病、痛风、垂体机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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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或类风湿病、胶原性疾病有结缔组织疾病、椎间盘突出、疝、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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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贫血、血小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血友病、白血病、被建议不宜献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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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白内障、视网膜疾病、角膜疾病、青光眼、中耳炎、及其它眼、耳、鼻、喉或口腔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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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药物过敏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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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是否还有以上未列名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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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诊疗、检查经历 | A、过去3 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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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过去5 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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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过去5 年内除健康普查外是否做下列检查:X 光(透视、摄片)、心电图、B 超、CT 或核磁共振、脑电图、血液 化验、胃镜、肠镜等内窥镜检查、病理活检、眼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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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及你的配偶是否曾接受或试图接受与区滋病有关的诊察或治疗?在过去6 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以上下列症状:体重下降、食欲不振、盗汗、腹泻、淋巴结肿大、及皮肤溃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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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父母兄弟姐妹中是否有人曾患过遗传性疾病、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癌症、糖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神病或曾是乙肝、丙肝病毒携带者或60 岁以前因病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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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妇女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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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否患有子宫肌瘤、子宫颈瘤、卵巢囊肿、卵巢癌、异位妊娠、乳腺增生(包块、肿块)、乳腺癌、阴道不规律 出血等疾病 | | | |||||||||||||||||||||||||
11、投保记录 | A、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它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 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 | | | ||||||||||||||||||||||||
B、过去2 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 | | | |||||||||||||||||||||||||
C、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 | | | |||||||||||||||||||||||||
12 说明:(以上3~11 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 及有关需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治日期、诊 治结果、诊治医院名称、债务情况等。对投保 单及告知内容,我公司承担保密责任。) | | ||||||||||||||||||||||||||
备 | | ||||||||||||||||||||||||||
声 | 1、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产品说明书(仅限于分红、万能、投资连结保险)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贵公司承保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一部分。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事故不保险责任。 2、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其它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它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贵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 ||||||||||||||||||||||||||
投保人签名: | | 被保险人(或其 监护人)签名: | | 投保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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