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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责任书 篇28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保证接送学生车不

  超员不超速,特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管理范围:李岩海3台校车。

  二、责任范围:

  1、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随车照管人员,监督司机驾照是否合格。

  3、监督检查人及时检查校车安全,并与照管人员签字接交。

  4、检查超员超速问题,检查是否系安全带问题。

  三、校车责任:使用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能使用:

  1、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5、定人员定座位定时间定线路定车次。

  6、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身心健康,无严重的交通违法记录。

  立状人:刘景波

  主管人: 20__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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