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8日,住滑县道口。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住滑县道口镇,电话:
申请请求:
请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在本中书写的欠奶1元、爸0、二姨10000元、三姑10000元、伟叔5000元、爸5000元的债务清单是否为被申请人庞晓鸽亲笔书写进行笔迹确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经营的儿童摄影照像馆投资来源有异议。申请人主张资金来源于借自己奶奶1元、爸0元、二姨10000元,三姑10000元(已还清),伟叔5000元(已还清),借爸5000元。被申请人主张照像馆投资系由她借其堂兄庞xx0元、舅舅25000元。
事实上,照像馆投资为申请人借入资金,被申请人自述借找其舅舅和堂兄现金45000元一事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更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而被申请人在本中记录了经申请人手借入的现金清单。
综上,特提出申请,请求予以。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