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优先于质权受偿。如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质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