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新房交房验房时,有下水管道接口、检修口等位置漏水,物业公需要与建设单位协调好质保维修工作;2、冬季使用过程中的,下水管冷凝结露,由使用者自行处理;3、专用部位下水管出现渗漏,看位置在哪就由谁家负责;4、公共部位渗漏,则由物业公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