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2023-09-08 来源:步旅网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验收系统全部通过,包括电梯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等;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