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在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后,门诊医疗费待遇标准享受住院待遇;2、癌症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外医疗机构50%;3、部分自费的抗癌药品纳入大病保险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计自理金额(含所有合规医疗费用及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3.26万元)以上至16.3万元以下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16.3万元至最高限额(32.6万元)以下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4、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疾病为第一诊断在温州指定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自动提高5个百分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