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为起点。
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对于敲诈勒索的犯罪做辩护的方式要点
(一)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需要仔细甄别。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争议,行为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辩是逻辑起点,也是核心问题。作为侵占财产型犯罪,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而向对方索要经济补偿的,即使客观行为稍有偏激,采取了威胁手段,也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二)因果关系判断:要鉴别相对方是否基于恐惧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虽有威胁、要挟的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人无罪。
实践中,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往往是成功人士、各级政府,在力量对比上,这些个人和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远非平民百姓可比。实际上,有的被害人在刻意制造被敲诈勒索的证据。辩护律师应结合被害人报案材料、报案时间、《询问笔录》等证据,尽量还原整个谈判、接触的过程,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截断威胁行为与付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其他无罪裁判要旨还有:被害人尽管处于压力被迫给付行为人财物,但是行为人以相当价值的利益与之相交换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因合法权益受损,在维权过程中要求过高,手段过激,不认为犯罪。
作为一个完整的辩护方案,辩护律师还可以从犯罪客体、刑法的谦抑性、案例检索等角度开展工作。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辩护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具体的辩护方案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