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登记的费用
1、文字、口述作品
100字以下100元,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2、音乐作品词曲300元,曲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3、戏剧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4、曲艺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5、舞蹈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6、杂技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7、美术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8、摄影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9、工程设计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0、地图、示意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1、模型作品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2、超短片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5-10分钟400元,10-25分钟800元,25-45分钟1000元,超过45分钟
2000元。
13、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二、版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版权到期的处理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到期的,相应的著作权的权利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