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贩毒从犯会以主犯处罚为基准从轻宣判。贩毒的从犯一般不会免于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也即贩毒的从犯并不会被免除处罚。
2、贩毒主犯应当根据法律中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判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贩毒的数量和涉案金额来进行认定,从犯可以比照主犯进行从轻处理,但涉及到贩毒罪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