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如何拍卖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的,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后,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以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设定抵押,已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再另行申报审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需折价或拍卖的,必须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设定的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通知下发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土地证有什么用
(一)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1)按约定或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
1)转让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例如,转让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4)办理过户登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6)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它代表着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换言之,土地使用证代表的是“地权”,可以说,土地证才是居住者最重要的权利、最应争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