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犯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累计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次数,一种是采用各种选择性罪名单独累计然后合并的方法,称为单独定罪次数法;另一种是采用单独定罪相同的方法进行简单累计,称为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法,由于定罪次数累计方法不同,对选择性犯罪的最终定罪和量刑影响很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