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了妇女以下权益: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包括:
(1)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一权利主要表现在:在结婚与离婚方面,妇女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平等,女儿的权利与儿子的权利平等;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方面,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