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被强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逼迁手段有以下几点:
1、断水断电、挖坑堵路等制造生活不便;
2、威胁、跟踪、恐吓等扰乱生活安宁;
3、砸玻璃、破坏门窗等增加恐惧心理;
4、不分场合、不分时间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生活;
5、以其亲属相威胁等株连式逼迁,家里有公职人员的,不签协议就辞退;
6、趁被拆迁人家里没人,或者还在夜间熟睡,就把被拆迁人从梦中拖出房间,然后趁机实施拆迁;
7、不间断的疲劳战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谈判为名长时间待在被征收拆迁人家里或将被拆迁人“请到”宾馆或招待所多人轮流与其协商拆迁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