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包括不可抗力、明示不履行、迟延履行、违约行为等,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协商补充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内容,若仍无法确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负担等依情况确定,合同并非必须具备固定的“必备条款”或“主要条款”。
法律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二、签订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违约行为等。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协商补充或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合同并非必须具备所有必备条款或主要条款,缺少某些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以上为提示性意见,不具强制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