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强奸罪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犯罪对象为女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反抗并实施奸淫行为。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目的。对于罪与非罪的认定需考虑双方关系、性行为的自愿性及妇女态度等。既遂以插入为标准,但对幼女以接触为标准。婚内强奸一般不构成犯罪。强奸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强奸罪应受刑事处罚并可判民事赔偿。
法律分析
一、构成强奸罪要哪些条件?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2)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幼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罪的对象
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非常恶劣的犯罪,此时不仅仅侵害了我国妇女的性自主权,也侵害了我国的社会秩序,此时对于强奸罪的实行犯来说,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相关的量刑情节来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在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判处民事损害赔偿。
结语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的不可侵犯权利的犯罪行为,涉及犯罪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要素。对于强奸罪的认定,需要全面审查双方关系、性行为的自愿程度以及妇女的态度等因素。强奸罪可分为既遂和未遂,对于婚内强奸的定性存在特殊情况。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对男性的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强奸罪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和社会秩序。在判决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并可判处民事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