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许多这样的案例,控股股东以被控股公司的名义以欺瞒手段向债权人举债为自己所占有,可后来该被控股公司无力偿还,而该控股股东也以仅承担有限责任为名义,恶意不偿还自己占有的这部分财产,使债权人无法追回这部分债权。但现在新公司法建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有人称作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这个制度的最主要作用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该项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有利于交易安全,但对于公司股东尤其要重视这项制度的建立,以免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
该项制度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1、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即分不清是控股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
2、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即分不清是以控股股东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交易,主要适用于控股股东为母公司而被控股的公司为子公司的情况;
3、控股股东与公司理混同,即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几乎相同,主要适用于控股股东为母公司而被控股的公司为子公司的情况。
说通俗点,就是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的财产、人员、管理人员划分不清,名片上印有两个公司,共用一处办公场所,共用一部电话传真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意欲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到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债权人就可以到法院请求法官要求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控股股东站出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