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后被征用怎样补偿
1、土地承包后被征用的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用。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程序是什么
1、实施征地时,征地机关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偿主体地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听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并告知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2、征地机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登记的,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未经登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征收机关应当在拟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乡公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登记手续;
3、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的支付上,宜采取征地机关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或者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是国家与承包经营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补偿费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现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