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担保债权范围。但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因没有办理登记,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4、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列入最高限额,而应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一、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申请时,当事人有可能无法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所需要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2、审查时,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作出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否超过所抵押的土地价值,最高额抵押的期间是否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等(如果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超过所抵押土地价值,则抵押权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最高额抵押的期间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在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届满后就自动消灭,但都不影响抵押登记,这些是抵押权人应当注意的风险)。
3、注册登记时,应当在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将要发放给当事人的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土地登记簿上应当记载权利类型为最高额抵押权,并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期间。由于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书上的“存续期限”一栏可以不填写。
4、注册登记后,最高额抵押的期间届满并不表明抵押权期限届满,更不表明抵押权消灭,登记机构不得自行注销最高额抵押登记。
5、注册登记后,当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价值高于所担保最高债权额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只不过应当在“权利顺序”栏注明所设立抵押权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