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具体包括了自然人与自然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主体,在向法院主张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都应当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据。因此,如果没有合同,债权人同时没有办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等,这时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换句话说,没合同不一定不能起诉,但是完全没有债权凭证,当然就不能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应当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办法提供的,法院当然不会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不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更严重的,由于事实证据不足,出借人根本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原告作为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借贷关系。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