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儿童发生胫腓骨骨折,经过正确治疗后,没有留下残疾,功能正常,在评残上可以评为十级。如果是成人发生胫腓骨骨折,在经过正规治疗后,胫腓骨恢复骨折愈合良好,外观没有畸形,膝关节和踝关节活动正常,在伤残评定上,也可以评为十级。如果经过功能锻炼后,膝关节或者是踝关节,功能活动留有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可以评为九级。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还是应该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二、肘关节伤残鉴定标准
肘关节工伤鉴定标准:
1、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2、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3、工伤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4、工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5、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