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主旨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决定书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以及对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制定决定书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期满后,主要包括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取保候审被终止,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公安执行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根据决定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还应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一、取保候审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2、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什么
1、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3、它是根据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4、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在制定决定书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结语
取保候审期满后,主要包括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取保候审被终止,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公安执行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根据决定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还应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