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时间,期满后需在执行机关处登记解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追究刑责或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取保候审到期一般不会自动解除,执行机关需提前通知决定机关。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后,一般需要在执行机关处登记才可以解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到期一般是不会自动解除的。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不得中断。一旦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以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