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法人章丢了的,遗失人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到公安局办理换章手续,登报声明原法人印章作废,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法人章,然后持新的法人章到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间的委托书。第五条(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五)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