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所以法定代表人完全有这个权利挂失公章。恶意挂失公章的应属于失职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