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加入债务是否有效?

2023-09-16 来源:步旅网

最近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为了帮助其他公司解决债务危机,擅自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出具《承诺书》。

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该公司的巨额债务,幸亏公司公章管理严格,张三没有盖到章。听说即便没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代表公司,那是不是公司就要承担这笔债务了?

此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虽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上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话,公司是要对该《承诺书》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其次,即便有该《承诺书》,公司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债务加入的概念及责任承担方式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会参照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即债权人善意时,债务加入对公司发生效力。债权人非善意的,债务加入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进行善意的认定,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