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所还的银行贷款首先推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离婚时,如果房屋登记一方认为使用了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婚后父母出资帮助还贷,想隔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将父母出资部分作为房屋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可以考虑和父母签订协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个人,父母帮助还贷时,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与配偶无关。必要时也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另外,父母不是帮助你们还贷,而是帮助你还贷。因为婚前的银行贷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因债务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