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资款与民间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债,投资款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款一般不可担保,但可转让。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款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三,投资款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间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无偿的。
第四,投资款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
第五,投资款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民间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财物。
第六,投资款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民间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
第七,投资款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民间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