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顺序清偿债务:设定担保物权的优先,留置权最高,抵押权分已登记和未登记,质押权其次;执行法院采取的先后顺序也要考虑,优先权债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多个债权人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并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