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海商法 中因共同 债权人 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 债务人 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 诉讼费用 、破产企业支付给 清算 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