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
1、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一、判决书一审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如何保释
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行为人,要向决定机关提出保证人或者是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其涉嫌犯罪的实际情况而定,而保证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保证人与行为人涉嫌犯罪案件无牵连;2、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