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是高等学校中职别次于副教授的教师。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之一,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一般来说,可以衡量教师专业水平的高低,多为大学教师,仅次于教授。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讲师提升为副教授的业务条件是能胜任本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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