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 代理人/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