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习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 共 壹 人委托贵司代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本单位及本人担保以上 壹 名客人在签证限定时效内(签证有效时间:20xx/04/09~20xx/07/09签证有效停留时间:15天)按期回国,不逾期滞留境外。为防止给贵公司及国家出境管理秩序造成损害,本人及本单位为此自愿提供担保,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共计 壹拾伍万 元。若上述人员出现未按期回国或滞留不归的情况,本人及本单位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向贵司支付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本人及本单位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此款项,逾期付款的贵公司有权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项,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担(包括向贵公司支付)因上述人员滞留不归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返费用、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用、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等,以及法定的其他连带保证责任。如贵司实际损失超出上述费用,本人及本单位仍应承担。
3、本人及本单位同时保证:上述人员返回中国三个工作日内将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扫描件送交贵司以便办理签证注销手续,否则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按前述滞留不归情况承担责任。 本人及本单位已十分清楚并自愿承诺接受本担保书所承担的责任,并谨此明示:本人及本公司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不得以未经审判(或仲裁)和执行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也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附1:被担保人名单:
担保人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20xx 年04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