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用法、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托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
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根据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xx)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用法;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用法;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准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平安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检查,消退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八、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消防初验,并托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本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平安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惩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惩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盖章)
x年xx月xx日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