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二、经纪方: 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
电话:
三、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四、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单位建筑面积 平米(以下简称该物业)的房屋及其设备(见附件)在良好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
五、租赁期
1、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该物业继续出租或出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六、租金
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小写¥: );每年租金须于 之前交付甲方。
七、保证金
1、签定本合约之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住房保证金 元和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交给甲方,甲方应出具收据。
2、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应当在结清该物业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闭路电视费等相关费用后,如不存在违约事项和其它损害事由,甲方应在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双方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物业时,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不得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等危险物品。
2、租赁期间,乙方若将该物业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气费、
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租赁期间,乙方根据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且不能改变原结构的前提下,可对室内进行装璜,费用自理。期満后应完好无损的交还甲方,其装璜的不动产部分归甲方所有,动产部分归乙方所有,不愿撤走的动产物品甲方不另补费用。
4、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天,或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等金额达人民币 元整(小写¥: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租赁定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将该物业交还甲方。
5、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约或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的目的的,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其它合理赔偿。
6、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定金不退,同时可单方面收回该物业,并限乙方在 天之内无条件搬出该物业。如乙方不交回该物业的,甲方有权会同物业服务人员进入自己的物业内,将乙方存放在室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有权对欠租和相关费用进一步追偿。
九、佣金
基于经纪方面促成租赁中所提供之服务,于签署本合同时,
甲方同意支付经纪方人民币 元作为佣金;
乙方同意支付经纪方人民币 元作为佣金。
十、其它
1、本合约如发生纠纷,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约一式三份,盖章签字有效,甲方、乙方、经纪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备注
出租方(甲方): 经纪方:重庆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约人:
承租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