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共同职责按“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
在落实有关政策和提供服务时,须凭村(居、社区)出具计生履约相关证明,并由乡镇计生办验证核实,方可办理。相关部门同时须查询当事人诚信计生信用记录,与乡镇验证的情况相符合,诚信履约的给予优先优惠优待优办;没有履行承诺的,督促其履行承诺后才给予办理。诚信计生信用记录纳入各部门经营、信贷等信用记录管理。对配合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派出所
1、及时为持有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以及村(居、社区)出具并有镇计生办验证核实的计生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手续;
2、对不能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及村委会出具并有镇计生办验证核实的计生证明的,暂缓办理入户手续,待持有出生证明及村委会出具并由镇计生办验证核实的计生证明后,再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卫生院
1、认真执行好对农村计生家庭,计生“两户”的参合及提高比例报销住院费用工作;
2、优先为自觉执行计生政策对象办理,审验《卫生许可证》 、《健康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等证件;
3、在为其他服务对象办理、审验《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等证件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和计生部门提供的信息。如服务对象违反计生政策,暂缓办理、审验相关证件。待其落实计生政后办理。
(三)学校
1、对计生户,特别是计生“两户”优先安排入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升学给予照顾加分;
2、对没有户口的督促其父母及时落实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和办理入户手续办理入学;
3、加强对私立学校入托、入学相关手续的管理,对在私校入学、入托的学生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提供其父母的计生依据。
(四)社会事务办
1、负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把关审批或审查,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对计生户、计生“两户”(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给予优先照顾,计生“两户”优先享受农村生活最低保障。对不能提供村(居、社区)出具并有镇计生办验证核实的对象暂缓给予有关惠农政策和提供服务审批;
2、在接到育龄夫妻请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计生部门对该对夫妻生育情况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优先落实计生户,特别是计生“两户”培训就业等工作;
2、指导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外出务工卡》和组织劳务输出钱查验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通报《证明》查验及劳务输出等信息。
(六)国土、林业、农业服务中心
1、落实本部门间的惠民政策,在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脱贫致富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
2、在落实本部门惠民政策和提供服务时,要查验村(居、社区)并有镇计生办验证核实提供的计生证明,如对象违反计生政策,暂缓执行本部门政策和提供服务,待其落实计生政策后,才给予办理和提供服务。
(七)村(居、社区)
1、积极为计生户、计生“两户”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2、组织群众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方针、政策;
3、加强公章管理,并明确专人管理,做好公章使用登记工作;
4、出具计生相关证明,须有包片包组负责人核实和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签字;
5、凡出具给村(居)民到各单位办理自身家庭事项的证明,都要核实计生履约情况;
6、对不签订《双向承诺书》或不诚信村(居)民,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早婚家庭,没有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代”人员家庭,暂缓出具享受惠民政策等方面证明,待其督促落实相应计生政策后,才给予办理;
7、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纳入诚信村(居)民管理。
(八)计生办
1、认真落实兑现计生“两户”奖励,并提供优质服务;
2、村(居、社区)出具的计生相关证明,须经计生办同时盖章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并经分管或协管领导签字后才给予办理;
3、凡出具给村(居)民到各单位办理自身家庭事项的证明,都要核实计生履约情况,并经分管或协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4、对不签订《双向承诺书》或不诚信村(居)民,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早婚家庭,没有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代”人员家庭,暂缓出具享受惠民政策等方面证明,待其督促落实相应计生政策后,才给予办里。
三、问责问效
以上相关部门不按照职责及规定开展工作的,一经查实,镇属部门及村(居)的,对部门或村(居)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所办理的相关证件及项目资金;县直垂管部门的,报请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