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
________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____________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
2.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3.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4.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6.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________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7.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________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方:________ (盖章) 承租方:________ (盖章)
立约日期: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