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赡养人:___________
赡养人:___________
甲:
乙:
丙:
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甲、乙、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300.00元(叁佰元)人民币。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账户上。(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6,开户人: )
2、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在华都花园所购住房(华都花园23栋2单元502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被赡养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___________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赡养人:___________
甲(签字):李小平徐英
乙(签字):李红军(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_______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徐辉翠执笔人:李先波在证人:胡邦明黄志杰徐辉财李绍兴李先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