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歌曲委托演唱创作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演唱该音乐作品。
第二条 创作期间
2.1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起开始音乐作品的演唱和录制工作。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2.2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音乐制片录制完成,乙方的工作结束。
(2)其他: 。
第三条 甲方提供词/谱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 日内将《 》歌曲词/谱交付乙方。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4.1乙方创作完成之后,应当在 日内将该作品向甲方提交,提交后必须经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审查合格后,视为该作品正式交付。
4.2甲方对于作品创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乙方修改,但是应以 次为限,乙方不得拒绝;超过 次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报酬,每修改一次 元,(大写: 元整),并且乙方有权拒绝修改。作品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以下做法中选择[ ]:
[A.]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委托创作费,已完成作品版权归甲方,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予以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另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作品。署名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及修改者贡献大小决定署名方式及顺序。
[B.]对乙方交付的作品作退稿处理,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作为退稿费。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5.1委托创作费(税前): ¥ ,大写:
5.2相应的所得税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帐户信息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5.3支付方案
双方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定金,待演唱录制后,在甲方收到完整的声音源文件后 日内,完成全款余额
第六条 版权
6.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于该作品的演唱权全权由甲方独家代理,产生的商用价值均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今后各类业务中、任何载体上使用或改编使用该作品时,不需在征得乙方同意并无需在职副本合同约定外的报酬。乙方仅享有该作品演唱者的署名权。
6.2乙方在特定范围内[内部教育、研究目的、个人宣传等]仍可使用该作品,但是乙方不得以该作品进行任何商业使用。
第七条 权利担保
7.1乙方承诺不须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同意,或已取得此项同意,而有权签订此合同。
7.2应取得相关的许可,需要支付报酬的,由乙方向第三方付酬。
7.3若乙方在完成该作品的演唱时,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4若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承诺不真实而导致甲方涉诉或者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导致一切损失。
第八条 保密
8.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节目以及音乐录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双方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不得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8.2乙方在该作品创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相关不公开信息及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创作指示、思路、词、曲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8.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8.4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的履行期间之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委托演唱创作费用,每迟延履行一日,乙方可以向甲方加收委托创作费总额的 ‰。超过履行期间 日,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有权自行使用该作品,并且拥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本应由甲方享有的全部著作权。
9.2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间交付该作品,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扣发委托创作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超过履行期限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旱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战斧禁令、政策变动等社会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合同的一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尽量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1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2.1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12.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2.3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文本由 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和签署
15.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5.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5.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5.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版权”和“著作权”属于同义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