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及金额大写) 万元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第一条所述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该账户。乙方按照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办理委托贷款。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内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个营业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 %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账户(账号 名 ,开户银行 )。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要向乙方提交经借款人同意的《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或展期申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展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或提前还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制式合同文本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上的签章须与在乙方预留的签章卡片上的签章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提示
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委托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订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