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一、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建筑用模板、木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约定模板木方规格、单价:
上表单价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卸料后的价格(包括料费、运费、装卸费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此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调价,对此双方确认。如因数量变化则总价按单价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条 数量:数量按甲方收料单统计,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合格产品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
第三条 质量:
1、模板质量:松木模板实际厚度与标准厚度不得误差0.2mm,且确保为全整芯。可保证周转 8 次以上,在规定的周转8次内松木模板不得开胶、起皮。松木模板为清水优质模板,不得使用劣质材料加工模板。
2、木方质量:木方实际尺寸以上。几何尺寸方正,有缺陷(即豁皮、边皮、弯曲、裂痕、裂口等)的木方不得超过每批次送货量的 2 %。
3、模版、木方的材质、规格型号均按照乙方送甲方封存的样板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1、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2、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计付。
3、风险负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期限及方法:甲方在模版、木方到达指定地点后组织验收;基于对乙方质量承诺、实力、规模等的信赖,验收方法仅限于数量、规格、表面及包装是否瑕疵及接收相关证书(如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该验收不免除乙方产品质量责任;
2、甲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包括使用中发现的、工程
质保期内出现系因本合同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退还货款,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验收、使用中发现已收产品不符合要求,则甲方有权取消未交付部分产品的合同履行。
4、即使验收期满或合同履行完毕,产品质量责任亦不能免除。
第六条 结算付款
1、结算数量按甲方收料单统计,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合格产品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
2、结算方式:乙方垫资供货在货款满100万后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后每月甲方按货款的50%支付给乙方,年底甲方再支付余款的50%(除履约保证金外,付至货款的75%);
3、付款形式:现金、支票及承兑;
4、乙方提供合法发票是付款前提,如果乙方提供之发票是假票、套票等,一经查出,视为乙方供货不能,应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乙方送货至工地现场
2、交货地点:位于 。
3、交货日期: 。
第八条 索赔
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乙方提出索赔。
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3、如因乙方供应的模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在正常使用时出现开裂或者炸模现象,甲方按壹张换贰张模板的标准同乙方予以更换或扣减乙方的结算金额,同时承担因更换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如模板开裂或者炸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其他违约条款
1、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延期交货,则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千分之五付给甲方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即时供货,则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千分之五付给甲方违约金。如乙方供货延期超3天的甲方有权另行采购货物,由此造成的价差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确因不可抗力、工程停工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理由,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如因乙方违约,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赔偿金,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应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署后,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A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
2、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合同载明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的有效地址,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效地址为3、本合同任意条款修改或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均须在修改处或协议上加盖双方公章方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