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兹有 工程,由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
第三条:承包方式 :
第四条:工程价款
1. 工程价款 :
第五条:付款方式 :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
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非乙方原因得气超过4个小时以上时;停水停电停
(4)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元。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材料设备: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1. 甲方:
(1)进场前 天内,甲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住宿场地,并在乙方进场前办妥本工程报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热力电讯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3)协调施工现场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次序,保证乙
方顺利施工;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5)组织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6)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