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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篇27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质)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本合同签订且借款及抵(质)押手续办妥后的 天内,乙方将借款本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 元,首月利息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向乙方支付,次月利息甲方应在首月借期满后的次日付清。

  2、管理费为借款本金的为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3、停车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向乙方支付,次月停车费甲方应在首月借款期满后的次日付清。

  4、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已收利息、管理费、停车费等乙方不做相应减免(包括未收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借款续借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本合同约定之借款可续借,(第二个月续借月利率为 ,管理费为借款本金的,收取 元停车费),如第三个月再续借,乙方将先收回20%本金,利息仍按首月借款总金额以月息收取,管理费的收取为借款本金的 ,停车费为每月元。

  2、本金收回为借款期满的当日。

  第二项抵(质)押事项

  第五条抵(质)押物情况: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质)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费、各种中介费等费用。)

  第七条抵(质)押物的保管

  1、抵(质)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但乙方应保证该车辆在被抵(质)押期间,无任何新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抵(质)押车辆。

  3、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连同与抵(质)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否则乙方有权不发放借款。

  第八条抵(质)押物的处置

  1、抵(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对抵(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再抵押、质押、租赁、担保、买卖等)。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逾期超过5天的或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之情形的,乙方则可以行使质权,以变卖抵(质)押物以冲抵债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车辆买卖过户委托书》。

  第九条抵(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行使质权,处置抵(质)押物,并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支付利息或还款义务超过5日的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案件标的超过五万元的)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3日内及时通知的;

  7、借款人隐瞒抵(质)车辆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

  8、借款人隐瞒抵(质)车辆上的其他影响乙方行使抵(质)权的障碍的;

  9、借款人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0、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用途的;

  11、借款人擅自转让质物的;

  12、借款人以质物再设定担保物权的;

  第十条甲方保证:

  1、一旦发生符合乙方可行使质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2、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包括配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4、甲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抵(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抵(质)押车辆应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包括配偶)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乙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5、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质)押或向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甲方承诺和确认抵(质)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在抵(质)押前未将该抵(质)押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质)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合同诈骗的全部法律责任。

  7、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非盗抢车辆或限制流通转让的车辆;

  8、甲方车辆抵(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所抵(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乙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9、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乙方原因明显减少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抵(质)物。

  违反上述保证义务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由此导致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甲方承担。

  第三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全额支付借款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借款总金额1%/天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不做抵(质)押借款的,乙方将收取违约金1000元。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支付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除上条约定之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际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调查费、各种中介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项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共3页,一式 份,每一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传真件、扫描件无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各方对本合同之条款均已理解无误。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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