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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租房合同 篇3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出租人:

  承租人: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房屋租赁事项,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乔司镇永西村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房用途为 之用。

  第二条,租房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约期限为 年。

  第三条,月租金人民币为 元/平方,计 元/月。 共计年租金 元整。如承租人需提供发票,税金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之外,还需交给出租方租房押金 整,合同期满无发生《第九条》情形,金额返还押金,不计息。

  第五条,出租人交房时间:日。

  第六条,出租人房内装潢全部由承租人自己进行装修,如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将房内装修物品全部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后交于出租房,如房屋装饰和拆除期间发生任何如空调外机因挂机不坚固,发生坠落等事件涉及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自己应单独开户去有关部门办理用电及电表安装手续,每月按实际使用量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水费按实际使用量于每月按时上缴出租人,水费 /吨,电费元/度。如供水,供电部门调价则双方也作调整,如因以上事件产生的任何纠纷,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该出租房在生活区内,如承租方营业时发生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等纠纷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引起停业整改等事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及责任。

  第七条,承租人负责支付所承租房屋的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和经营的国家税金﹑工商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负治安消防﹑卫生防窃等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应解除合同:

  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三十天以上;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在人民币叁仟元以上;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房用途﹑装修及转租。 承租人在租房期间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本合同第九条时,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将租房无条件归还出租人,超过三十天后,出租人有权将租房室内一切财物作无主处理,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则承租人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合同期内若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出租人无须退还全年租金及租房押金。若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无须支付全年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承租人并重新签定合约。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余杭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如遇国家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承租方只享受设备搬迁费用,其余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拆迁,并在限期内完成搬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当日起生效,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出租人: 承租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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