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因定作方需要向其客户 供应本合同所列货物,因此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
1、 由定作方提供;
2、 由承揽方提供;
3、如承揽方认为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应在收到原材料后 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解决办法,如承揽方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原材料合格。
第四条 原材料的损耗比例
1、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损耗不得超过 %;
2、若原材料损耗超过 %,则超过部分,承揽方应按照定作方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对定作方全额进行赔偿。
第五条 剩余原材料的处理
1、加工完成后,承揽方应将剩余原材料返还给定作方;
2、若定作方提出继续加工的要求,则需按本合同确定价格,向承揽方支付额外的加工报酬。
第六条 技术资料,图纸
1、定作方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技术资料,图纸等提供给承揽方;
2、上述技术资料、图纸是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标准之一。
第七条 价款支付方式
1、承揽方应在定作方付款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定作方;
2、定作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 天内支付 %货款;若定作方客户在 年 月 日
第八条 货物的交付
1、交货地点:承揽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货物运输至定作方指定地点进行交货;
2、运费承担:由承揽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
3、指定时间:定作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交货地点和收货人告知承揽方。
第九条 货物的检验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检验标准;
2、验货时间和地点为 ;
3、货物质量不合格,如果可以在交货期内返修完毕,则由承揽方返修;如果不能在交货期内返修完毕,则承揽方应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相应违约责任;
4、如双方无法就货物的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双方共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有一方不配合指定检验机构,则视为同意对方的质量异议。
第十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定作方可以中途解除合同或取消部分加工数量,但应向承揽方偿付取消加工数量部分加工款 %的补偿金,承揽方应归还未加工部分原材料;
2、定作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逾期时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承揽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承揽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定作方支付全部价款的 %的违约金;
2、承揽方逾期交货超过 天,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定作方解除本合同,则承揽方应返还定作方已付价款,按定作方采购价格向定作方全额补偿原材料价款,并向定作方支付全部加工价款的 %的违约金;
3、若加工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定作方可以向承揽方退回不合格货物,承揽方应按定作方采购价格向定作方全额补偿不合格部分货物的原材料价款,向定作方全额返还不合格部分货物加工价款,并支付不合格部分货物加工价款的 %的违约金;
4、若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定作方客户向定作方索赔、扣除货款或者解除合同,导致定作方损失的,不论定作方是否在货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承揽方都应向定作方补偿该损失;
5、若承揽方逾期交货,导致定作方应定作方客户的要求而改变运输方式的,则运输方式改变之后的运费由承揽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和本合同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盖章):_________ 承揽方(盖章):___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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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